2006年2月1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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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
法律服务站(18)

  问:如果发生了自然灾害,承包金可以减免吗?
  答:因发生了特大自然灾害,交不起承包金,承包人可以根据自然灾害对承包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向发包方请求缓交,减免或免交承包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承包期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免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承包方缓交、减免或者免交承包金。”

  问:承包土地的农民全家迁入城镇,就应该交还承包的土地吗?
  答:在这种情形下,农民是否交还承包的土地须视该农户成员户口是否转为城市户口而定。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以,如果该农户成员还具有农业户口的话,原土地承包关系可以维持不变,只有在他们已经转为城市户口时才要交回承包的土地。